谈谈民本主义与民主制度
民本主义是中国政治传统的一大特色,自汉武帝时期“独尊儒术”以来,民本主义就一直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指导原则,以致两千多年后,中国的统治者依旧念念不忘。民本主义至少包括:(一)、社会成员分为两个群体:君和以
民本主义是中国政治传统的一大特色,自汉武帝时期“独尊儒术”以来,民本主义就一直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指导原则,以致两千多年后,中国的统治者依旧念念不忘。民本主义至少包括:(一)、社会成员分为两个群体:君和以君为核心的统治集团(“治人者”)和民众(“治于人者”);(二)、道德诉求是这两个群体作为政治存在的合法性依据;(三)、两个群体的道德诉求有所不同:“治人者”重在“仁”(“爱民”),“治于人者”重在忠(“忠君”);(四)、道德诉求既来自于自身,也来自于对方,成为带有普遍性色彩的社会意识形态。长期以来,在中国这种自古自视为“天下”的封闭圈子里,民本主义以其田园诗般的温情撩人遐想,成为人们千古不易之理想。就“君”来讲,“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尚书》),即:君王须负责民众的生育长养;须负起民众的教化之责。如果君王很好地做到了“养民”和“教民”,那么他就是一个“仁君”,君民之间就达致理想的和谐,“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亦天下,忧亦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下》)。后来的范仲淹将孟子的这种思想进一步提升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然而,现实却与之完全背离:不仅“圣君贤相旷百世不一遇”(梁启超语),而且中国社会历数千年,也“仅成此一治一乱之局,而半步未进”(严复语);一旦这种脉脉温情与完全异质的西方文明发生碰撞,立即被击得一败涂地。如果依据仍然以民本主义的标准来衡量检讨,之所以有如此不幸的现实,根源在于“君”不尽责,没有做一个“仁君”;反过来说,如果他们听从孔孟之言,真正成为一个爱民如子的“仁君”,就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如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所言:中国之不免于专制,并非其本意,而“理想自理想,现实自现实,终古为一不落实的文化”。按照他的说法,这样的现实只是因为理想没有落实的缘故,倘若理想得到落实,就不会是这样的现实了。可见,民本主义为其思维的主导。
中国之所以有这样的严酷现实,原因就在于我们总是怀有那样温情脉脉的民本主义理想。即便统治者并无建立极权专制的本意,但民本主义必定要导致极权专制却是千古昭然之理。依据民本主义思想,“治人者”应该是一个道德圣人,否则的话,他的统治就缺乏政治合法性,同时也难以解释他成为“治人者”的事实之所以然。是所谓“大德必得其位”、“大德者必受命”(《中庸》)。从逻辑上讲,“治人者”就必须要享有“独尊”的地位,否则,就自相矛盾。而为了达到"独尊",在手段上就必须要消弭一切个体性的差异,将所有人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一个标准上来,只要有任何的例外,“独尊”则无法实现。这个手段是道德的意识形态化。作为道德圣人的“治人者”,他所独有的“君师合一”的身份使道德的意识形态化既取得合法性,也具有可能性。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这种意识形态,否则,就会因为是一个不道德的人而失去继续存在的依据。可见,这种道义和力量上的双重强势,使个体的抗争显得弱不禁风,国人因此变得“无骨无血无气”(梁启超:《新民说·论权利思想》)。
与民本主义不相容的是民主制度。
“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语。从词源学意义上理解其基本含义为“民主即人民的统治和权力”(乔·萨托利:《民主新论》)。按照英国学者赫尔德的观念,现代民主思想可以概括地表达为:人们在构成他们生活和机会的政治框架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的概念意味着资格,无需冒任意或不公正干涉的风险而实施行动的资格;在决定自己的生活条件时,人们应该是自由和平等的,体现为关于解决迫切的公共问题的争论和审议过程;这一原则阐述的限制条件即个人权利需要保护,“多数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赫尔德列出了在现实中使民主落到实处的五条标准:①是有效地参与,即公民得有足够和平等的机会对公共议程提出问题,并表述赞成一种结果而不是另一种结果的理由;②是有见识的理解力,即公民得享有充分和平等的机会,发现并确认对他们所面临的问题作何种选择才能最好地为他们的利益服务;③是在决定性阶段的投票平等权,确保每个公民在集体决策的决定性阶段的判断与其他公民的判断分量相当;④是议程的控制,即人民得有机会决定什么问题可以或不可以通过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程序进行决定;⑤是包容性,即关于公民资格的权力的规定,适于所有在政治组织中具有合法地位的成年人。
可见,民主政体之发端,首在于确认个体之权利,并视其为最高价值。权利的一大特质是其个体性,权利也正是每一个人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存在的标志,是每一个人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的依据和体现。如果一个人没有了权利,或者说,如果他(她)的权利受到了侵犯,那么,他(她)自己就不复是自己的主人,自己的命运就要接受别人的摆布,生命就会陷入如履薄冰的恐惧,随时会面临灭顶之灾。“形而上之生存,其条件不一端,而权利其最要也。故禽兽以保生命为对我独一无二之责任,而号称人类者,则以保生命与保权利相倚,然后此责任乃完。”(梁启超:《新民说仿廴ɡ枷搿罚?
正是基于对个体之权利的确认并给相当之重视,就必须要制订相应的制度以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个制度就是民主制度。就政治的角度而言,“民治”的权利当居于个体权利的核心地位。所谓“民治”,就是全民自治,即由民众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共事务。在一个民主政治实体里面,所有的人都属于自治者,每一个人既是自己的主人,也是社会的主人;社会性的公共事务通过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契约来管理。在民主政体中,完全不存在象民本主义那样的“治人者”和“治于人者”的区分,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凌驾于他人之上,所有人一律平等。
民主政体的制度既表现为法律,反过来民主政体也必须通过法律来维护。因此,法律置于最高地位,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依据民本主义思想,人的社会地位是不同的,而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之高低,取决于他的道德水平。作为享有最高地位的统治者,他同时也应该是最有德行的人,因此,他完全不受任何制约。这就使最高统治者的权力绝对化。不幸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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